记者昨日从省劳动部门获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刚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待遇有了明确的说法,将与企业职工享受同样的待遇。
《通知》规定,今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之前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其中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除此两种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
过去对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待遇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特别是一些没有编制的聘用人员,发生工伤后不知道该按什么样的标准享受待遇,新办法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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