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力指证据对案件待证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或者也可理解为证据对待证事实所起的认定作用的大小。证明力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纽带,失去证明力则证据不具有证据的意义和效果。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
一是证据本身应当是过去已发生事实遗留的客观痕迹或是对过去已发生事实的主观反映;
二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
因此与证明标准、证据能力不同,证明力是一个事实问题,并非法律能够加以规范的对象,故对证明力的判断主要依据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
2、证明力判断的基本原则
(1)具体证据判断规则——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2)全案证据判断规则——综合审查判断规则,此条确立了法官判断证明力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最后,民事证据标准是需要满足证明对应程度的问题,证据证明事实能超过证明标准的,证明就算成功,如果不能达到证明的标准,证明就是是失败无效的,证据是证明事实,让事实变动的更加清楚。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处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醉驾以后的驾驶证吊销这根本就没有任何的选择性,您去不去交警大队或者说签不签字都不会影响依法吊销驾驶证的这种行政处罚。而且公安机关既然在现场就发现了醉驾的这种情况,处理的时候也不会说当事人不去交警队,相关的法律责任就可以不用承担了,吊销驾驶证这就是强制性的。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