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农村拆迁中,哪些无证房屋可以得到补偿。现在很多地区都有代代相传的祖传房屋,部分被征收的房屋建于民国时期。当时很多房子都是代代相传的,没有房产证证明存在。无论如何,我们不能要求那些几乎与紫禁城、宰相府同龄的建筑有所谓的“法律文件”。上世纪80年代以前,国家对农村住房建设的要求不是很严格,建房的程序相对简单和宽松,住房和土地所有权的很多方面都不到位。因此,农村地区仍有许多无证房屋。只要这些房屋是依法建设并经村委会、乡政府以某种形式批准的,即使没有产权证,在征地拆迁中也要给予合理补偿。农民只要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在合理的范围内建起两三层的农房,而不“出圈”、“越界”,这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毫无疑问,这类住房不构成违法用地,也不直接影响农村规划,因此在被征收时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只承认一层,加在两层以上的将被视为违法建筑。其实,没有法律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盖子是彩钢板和泡沫填充房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一部分,很难避免违法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一些简陋房屋,是当事人在建设时为了生活而修建的,改造项目的目的是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单纯按照违法建设认定这类“棚户区”房屋,无疑与其行政目的不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
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补偿的宣传和说明工作。
依法被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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