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形和程序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时,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2.对于存在缺陷的鉴定结论,如果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式来解决,将不会进行重新鉴定。
3.如果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被另一方当事人以充足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
二、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
1.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估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以及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2.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以及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也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
(2)司法鉴定材料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且其来源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必须合法,包括各个环节都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三、司法鉴定流程及效力
1.司法鉴定流程包括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
2.在整个鉴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合法性原则,确保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材料、鉴定程序、鉴定步骤、方法、标准以及鉴定结果都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只有这样,鉴定结论才具有证据效力,能够被法院采纳作为判案依据。
3.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况出现,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4.对于存在缺陷的鉴定结论,如果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将不会进行重新鉴定。
因此,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当事人应当注意选择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材料,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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