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条件有司法机构超越执业范围进行鉴定的,送鉴材料虚假,使用的标准或方法不当等。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程序为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且重新鉴定的机构的资质不应低于原来的鉴定机构。
一、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条件
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需要以下条件: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二、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鉴定机构重新做司法鉴定的程序是,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三、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费用的承担一般谁主张申请鉴定的,就由谁支付鉴定费。如果是双方共同主张的,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支付鉴定费。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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