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做司法鉴定的条件有鉴定人没用职业资格证,原来的鉴定机构超出鉴定业务范围,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意义并且有合理的理由等。重新做司法鉴定的程序是委托人重新委托原来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一、重新做司法鉴定的条件
重新司法鉴定的条件有:
1.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二、重新做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重新做司法鉴定的程序是,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三、司法实践中,重新鉴定的事由实际上更多的是用在对鉴定结果不满意
但现实中,如果仅仅是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是不能够作为重新申请鉴定的理由的。当事人总能找到一些法定的理由,既然法院也同意了,为了保障再次鉴定的鉴定效力,鉴定规则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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