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使用房屋时,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其他房屋质量问题的赔偿,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限期修复。如果卖方在合理期限内拒绝修理或延误修理,买方可自行修理或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因装修原因造成交付延误,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房屋质量应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为依据。如果购房者对房屋质量有疑问,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如何办理未按期办理的产权过户手续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开发商提供的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报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商未在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买受人未能在预定日期或约定日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上述“规定期限”按以下方式计算:合同未约定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为未建房的,按90天计算房屋交付使用后;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计算。出卖人未按时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所需材料,致使买受人未按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违约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按照支付的购房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计收标准计算。出卖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买受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一年以上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损失可按本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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