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1.歌厅,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活动的场所。
2.舞厅,指供顾客进行跳舞活动的场所。
3.卡拉OK歌舞厅,指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音乐伴奏下,顾客自娱自乐进行歌舞活动的场所。
4.音乐茶座,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
5.游艺,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等)活动的场所。
对娱乐业适用税目的稽查,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在上述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娱乐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出租娱乐场所,如出租后用于举办娱乐活动的,按娱乐业征税;如出租后没有用于举办娱乐活动的,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
3.在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所提供的其他服务,比如销售饮料、香烟、酒类,应合并计入娱乐业税目征税;对酒家、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时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提供的服务,亦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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