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是以砌筑组合安装为手段,使产品与大地相连固定不动的生产活动。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种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以及窖炉及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指对建设物、构筑物进行加固、修补、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指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指除建筑、修缮、安装装饰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在对建筑业适用税目进行稽查时,要注意对以下几种业务的处理:
1.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业务,即由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不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按建筑业税目征营业税。
2.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如铁路大修、房屋修缮)的大修、中修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货物(动产)的修理、修配,属于工业性劳务,应征收增值税。
3.自建自售的建筑物,其自建建筑物支出直接记入建筑物的开发成本,其取得的收入属于出售建筑物收入,按税法规定自建自售建筑物除征收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外,还应再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由施工单位自己建筑、自己使用的,其自建自用的建筑物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但如市政、公路、房管等部门所属的工程处、工程公司等施工单位承建其所在企业、单位的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市政、公路和房管部门使用的,则应按建筑业的税目征收营业税。
5.企业、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属于独立核算的,其内部施工队伍不论承包何种建筑工程,均应征营业税。内部施工队伍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承建外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应征营业税;承建本单位的建筑业务,如同本单位按市场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应征收营业税;如果只是从本单位领取工资的,则不征营业税。
6.邮电部门所属的电讯工程公司及其附属的不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为客户代为建筑或安装电讯工程,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7.航道、码头、水库等基础上的疏浚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应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8.安装有线电视,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即初装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9.油气田下设的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油气田下设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以外的其他劳务,以及对外提供劳务或向本油气田下设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劳务,凡属营业税应税劳务且向对方收取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均应当征收营业税。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上述应税及非应税劳务,应分别进行财务核算,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财务资料的,其为本油气田提供的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应当并入应税劳务中计征营业税。
10.建筑安装企业提供其他劳务,如租赁设备、场地、设计,勘探和转让不动产等,应分别按营业税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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