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方因经济困难或影响正常的生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之前,作出被告给付原告方一定数额的款项或其他财物,使原告能够维持生活或正常的生产经营。先予执行制度为民事诉讼法所认可并规范,具有未决先执行的性质。《行政诉讼法》对先予执行制度虽然未作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适用先予执行制度,更有利于及时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就先予执行制度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适用谈些粗浅的认识。
一、先予执行在行政诉讼中适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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