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的必要性
时间:2023-07-11 07:00:22 40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先予执行是一种诉讼中的保障措施,权利义务关系可能因审理和裁判而发生变化,因此,先予执行制度的风险不可回避。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通常都需要提供相应担保,否则驳回申请。但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律规定中,对担保的限制仅存在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情况下。

行政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

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需要的材料

一、提交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按被告行政机关的数目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会法人登记证,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三、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

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

六、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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