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为: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股东、有关机关和专业人员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布破产后,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破产企业财产,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负责人民法院的行为和报告;
3、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分配由清算组提出,在债权人会议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结束。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成后,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清算分配情况,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止。未清偿的债权不予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企业法人依法终止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什么是破产财产的清算
破产财产的清算,主要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分配。
1、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2、破产财产的评估。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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