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退休前有违法行为不应因其已退休而逃避法律责任,监察机关等有权立案调查。同时,公职人员退休后仍有可能有违法行为,也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这是为了保持公职人员遵规守法、廉洁自律、高尚道德操守的形象,避免因退休而松懈,同时保护党和国家的形象。
当然可以。如果公职人员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已经退休,由于他们已经不在工作岗位履行公职,因此不适宜给他们政务处分。不过,他们仍需承担因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退休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对于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有违法行为的,其退休前实施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等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不因其已退休而不能管辖。对于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根据该条规定,也依然可以对其立案调查。这主要是考虑到,遵规守法、廉洁自律、保持高尚的道德操守,应当是广大公职人员终其一生而不变的追求,不应当因退休而有松懈。而且,公职人员退休后,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仍然存在,其违法行为依然会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良的影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于法于理都要对公职人员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进行立案调查、作出处理。
政务处分是否适用于退休公职人员?
根据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政务处分仅适用于行政机关公务员,不适用于退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而退休公职人员不再受到这些处分。因此,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如果其违反了法律法规,应该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但不应适用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退休后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以退休为借口逃避。监察机关等有权对其退休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以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同时,公职人员在职时形成的良好形象对国家形象具有重要意义,不应因退休而松懈。政务处分仅适用于行政机关公务员,不适用于退休公职人员。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而非适用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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