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之前被监视居住,刑罚是否可以减轻?
时间:2023-08-27 01:00:20 2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适用于犯罪分子被指定为监视居住的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如果犯罪分子之前被指定为监视居住,那么监视居住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能否折抵刑期?

监视居住和刑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不能相互折抵。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宣告缓刑时可以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或者接触特定的人。而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治安和调查取证的需要。

虽然《刑法》第七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和缓刑可以同时存在,但是根据《高法解释》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监视居住不得折抵刑期。因此,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了监视居住,也不能因此折抵已判处的刑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了缓刑考验的规定,再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新犯之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综上所述,监视居住和刑期不能相互折抵。犯罪分子在享受缓刑的同时,仍需遵守缓刑考验的规定。

犯罪分子被判处监视居住时,不能将其折抵刑期。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旨在保障社会治安和调查取证的需要。如果犯罪分子违反了缓刑考验的规定,再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对新犯之罪作出判决,并将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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