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签订合同有效吗?
时间:2023-06-09 19:32:38 34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事件导读】李某是A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2006年,A公司所在地的K市出现罕见的高温,空调供不应求。于是李某以B公司的名义从H市购进一批总价为500万元的空调,之后,李某代表B公司将该批空调销售给C公司,获利30万元。A公司董事会闻讯后,认为李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应属无效,随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并由A公司将该批空调买下。

【案例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为B公司购买空调后又转售给C公司,其交易是在B公司与C公司之间达成的,双方主体合格,且意思一致,合同内容亦不违法,因而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A公司要求将该批空调转由本公司买受,缺乏法律根据。所以,不能因为李某违反公司法的竞业禁止义务,就认定相关行为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法院最终判决驳回A公司诉请。

【实务指南】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经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同时又规定因从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营业或活动产生的收入应当收归公司所有。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董事、经理的竞业行为无效,因而从公司法的立法意图和民商法鼓励交易的原则来看,若认定董事、经理的竞业行为无效,往往会牵涉到善意第三方(甚至是更多交易主体)的利益,影响交易的安全性,公司可以起诉董事,要求该董事因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法条链接】《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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