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审计单位对本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省审计厅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下列审计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本局作出的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等定性、处理不服的;
2.对本局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不服的;
3.对本局采取的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责令暂停使用有关款项等行为不服的;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审计具体行政行为。
(三)对本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审计机关制定的规章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由广州市审计局。对本局依据我区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的审计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以及本局办理区政府交办的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由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萝岗区政府管辖。
(四)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五)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六)复议期间,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审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审计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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