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小姐于两个月前进入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建筑设计分公司,任助理工程师。8月18日,她因为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公司第二天就同意了她的辞职要求,表示按合同约定办理。但令她意想不到的是,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负责人又对她说,除按合同交纳3000元违约金外,她还必须把一台电脑按原价买下来,因为这台电脑是为她工作专门配备的。如果董小姐不按要求行事,就要扣留她职称证书,并且不给她办理三金转接手续。
员工辞职竟然要求买走工作电脑,按照这种逻辑,那公司配给董小姐的桌椅、文具等物,就应该全都得一古脑儿地买走?再推而广之,假如给董小姐配的不是电脑,而是汽车,那岂不是辞职时也要把汽车买走?这种霸道的做法实在难以容忍。
工作电脑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劳动工具,而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工具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况且像电脑这种比较贵重的工具,应是计入单位固定资产,并列入成本的。那么,既然已经买回来属于单位固定资产的电脑,又有什么理由让员工按原价买走呢?
在这里,董小姐才工作了两个月,就须交纳3000元的违约金,这种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董小姐有权在试用期之内随时提出辞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更为可恶的是,该公司竟然还以扣留董小姐称职证书、不办理三金转接手续为由,对董小姐进行要挟。
从要求员工买走工作电脑,到扣留员工职称证书,都体现出了该公司对员工的恃强欺弱的意识,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对劳动者想咋样就咋样。对此,法律就应该为劳动者撑腰,坚决纠正这类霸道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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