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中,大多数是中等收入家庭;那些吃低保的最低收入家庭,绝大多数由廉租住房给予保障;那些位于中等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之间的低收入家庭,他们住房非常困难,却又无力购买商品住房,成为社会上需要保障的对象。《办法》将供应对象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正是与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相衔接。有关负责人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暂行办法》对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求为:签订1年以上合同、且交1年以上劳动保险金。据2005年至2009年6月30日统计,外来务工人员申购户有2144户,占总申购户的9.16%。条件的宽松导致不少外来南宁做生意的商人,纷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这些商人中大多数经济条件较好,属有车一族,车辆停在小区里特别扎眼。另外,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往往有较强的流动性,经常变换工作地点,今年在南宁,明年可能到了柳州,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后用于出租、出借或出售,使有限的房源不能合理充分利用。此外,对被拆迁户的住房安置问题,除按规定采取拆迁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外,还允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套,以推进拆迁工作。有少数拆迁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后,并不是自住,而是用来出租。有些拆迁户还将出租信息直接对外发布,造成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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