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合同的效力认定:
1、无权代理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无权代理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无权代理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一、无权代理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应当是效力待定的,它需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方可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合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其后果由代理人自身承担;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合同的相对人也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且不存在《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则不论被代理人是否追认,该合同均有效。
二、代理权终止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1、如果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有效。
2、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是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三、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的区别
越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有:
1、越权代理是有权代理,但是超越约定的代理范围;而无权代理是没有代理权。
2、越权代理中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的,仅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而无权代理的合同需要经被代理人追认,不追认的不对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前两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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