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确认中考虑无权代理的意义
时间:2023-07-05 20:11:59 2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主要包括:(一)根本无权代理;(二)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三)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四)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这些无权代理行为虽然具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因而并不符合有权代理的要件。无权代理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这类合同尽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而存在着瑕疵,但此种瑕疵是可以修补的,也就是说,本人的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行为有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本人事后承认该代理行为,实际上是事后补授代理权,从而可以使代理行为有效,如果本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对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认。经过本人追认而使合同有效,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及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执行异议能不能确认合同效力

执行异议能确认合同效力。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如果对于签订的合同效力有任何异议存在的,都是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介入进行调解的。

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的区别有以下五点:

1、主体不同,执行异议之诉可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2、管辖不同:执行异议之诉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由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目的不同:执行异议之诉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执行异议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4、程序不同:执行异议之诉为异议、裁定、复议,执行异议为异议、裁定、诉讼;

5、保护的利益不同: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利益,执行异议实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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