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拆迁人选择置换房屋,被拆迁人重新安置房屋承租人,原租赁关系继续维持。拆迁货币补偿的计算方法为: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单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0%,属于房屋出租人。二是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终止,而拆迁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为: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0%,属于房屋出租人。三是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房屋承租人的安置补偿:(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单价×80%+价格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拆迁律师提示:
被拆迁房屋为未出租的旧式胡同房、简易房和非成套私人住房的业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共住房承租人(被拆迁人选择置换的除外);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人住宅,由房管部门租赁的宗教团体住房,以及由房管部门依法管理的承租人,也可以选择以同等货币补偿金额的产权房换取安置补偿。计算方法为: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资源情况,按照局制定的房屋地段等级标准增加安置面积。在规定的安置区域内,不结算差价。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按市场价支付房价,补偿金额归私房所有人和公房承租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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