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建设改造规划,复兴路东侧进行改造。为保证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省、市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方案:
(1)拆迁补偿对象。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具有合法手续。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非住宅房地产出租。(2)拆迁补偿范围:1。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范围内的房地产及其附属物。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超出普通装修的自有投资。企业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3)移民安置点应按照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进行搬迁。
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商品房、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比例置换,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工业企业实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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