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父亲死亡、母亲失踪的未成年子女,可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抚养。
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兄或姐、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或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并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
对监护权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或姐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下落不明不满两年,尚不够法定的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期限的,意欲照顾未成年人的其他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可以照顾抚养其生活,直至相应的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期限届至,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宣告其父母失踪或死亡,并请求法院将监护权判决于己方名下。
亦可以由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出面,将未成年人暂时送至福利院进行抚养和照顾。
全文61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