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轮奸罪
轮奸罪,是指二人以上犯强奸罪或准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行为。台湾刑法妨害风化罪中奸淫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行为主体以男性为限,并且必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才能构成本罪。女性也可能成为本罪的共同正犯、间接正犯、教唆犯或从犯。
(2)本罪的行为是共同轮奸,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奸行为或准强奸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除具备强奸故意或奸淫故意外,各共同正犯间还须有犯意连络,才能构成本罪。此外,如果是共同奸淫未满14岁的女子,行为人主观上还须对被害人未满14岁的事实有所认识。
轮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男人,在同一时间轮流强奸同一妇女(包括幼女)的行为。在中国刑法中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的从重处罚的情节。二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男子事先约定对同一妇女或者幼女进行轮奸,其中一个人强奸既遂,其他人尚未实施奸淫行为实施奸淫行为即被制止或者抓获的,不能以轮奸论。
二、轮奸罪的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轮奸怎么认定
实践中,轮奸情节的认定尚有不少争议,导致裁判结果不同,影响了法律统一适用的统一性。那么,在轮奸行为的认定上要注意什么呢?
1、轮奸的构成应以行为人有共同意思联络为主观必备要件。
通常认为,从主观要件来看,实施轮奸的各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即行为人通过意思联络,意欲实施轮流奸淫行为。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轮奸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刑法上轮奸的情节。但另外有观点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即便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只要实施了轮流奸淫的行为,亦应认定为轮奸。
2、轮奸的构成应以二人以上实施奸淫行为为客观必备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轮奸属于情节加重犯,即只有在强奸过程中具有轮奸情节的才构成情节加重犯。轮奸不是一种犯罪形态,不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只存在构成与否的情形。因此,对轮奸的正确理解就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重点。
我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即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首先从语义上分析,轮奸应当是轮流奸淫的简略表述,侧重强调的是奸淫行为。只要两名或多名男子具有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共同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对一名妇女实施控制,并分别奸淫的,即使时间间隔较长,甚至不在同一地点实施奸淫的,都视为轮奸。即被制止或者抓获的,不能以轮奸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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