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其中包括职务犯罪、涉黑犯罪和金融犯罪。该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其中包括:
1、因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此外《规定》还明确,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更加公开透明;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全面考量犯罪执行期间表现、犯罪具体情节、再犯罪危险性等。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下半年,法院系统将重点检查职务犯罪案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比例是否明显高于其他案件,发现法院工作人员确实有违法违纪的,将一律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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