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刑事案件再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刑事案件再审时是不是要开庭审理,视情况而定。下列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2)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检察院的同意;
(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检察院的规定,经两次通知,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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