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措施能否因反担保而解除?
时间:2023-04-12 15:23:22 4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起诉前或者起诉后,为保障以后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存在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那么财产保全措施能否因反担保而解除呢?本文总结了财产保全及反担保的法律知识,为您解答以上疑问,请阅读了解详细内容。

财产保全措施能否因反担保而解除

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担保,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将来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性,已经达到了让今后的判决有实现的物质基础,也达到了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因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就失去了其继续存在的价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担保,包括保证人担保、实物担保、现金担保或有价证券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中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第十七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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