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财产由谁解除保全措施
破产案件受理后,一切依个别债权人请求而实施的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应当中止。对于已经查封、扣押、冻结或者以其他方式予以保全的债务人财产,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纳入破产财产的管理。在破产案件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和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通常不是同一法院,甚至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由于法院之间的独立关系,法院之间不能相互干涉,因此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首先通知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再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解除对财产的查封,坚持谁保全、谁解除的原则。
二、破产保全的解除条件
破产清算保全的解除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法定解除条件是: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三、已保全财产与一般债权
被保全的财产,如公司申请破产的,应当计入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应当按照其他财产一样分配。进行破产清算,普通债权按占比以公司资产偿还。公司破产的话应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保全的公司财产属于公司财产将被管理人统一确认,用于将来对所有债权人清偿或者按比例清偿。关于你的债权建议及时申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尚未完结的,应当无条件中止。执行程序中止后,请求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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