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是否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的法律适用规定》第八条停止侵犯专利权的决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第十七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同时请求停止侵犯专利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财产保全;当事人不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能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财产保全。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由于反担保,它将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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