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中反担保的解除是指合同期满后解除反担保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不承担约定的反担保责任反担保合同或条款。此时反担保合同无效,已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注销登记。财产保全制度与诉讼禁令制度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不同。财产保全制度适用于普通民事诉讼。保全申请可以在诉讼前和诉讼中提出,保全的范围可以是被告人的全部相关财产。财产保全一般采取查封、扣押的方式,数额以原告起诉的数额为限。目前,该制度仅适用于我国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案件,是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TRIPS协定》的要求而制定的。诉讼禁令也可以在诉讼前或诉讼中提出,但其主要要求是被告或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禁止相关侵权物品流通。在实践中,法院对禁令的使用是严格的,一般来说,申请人也需要提供更充分的保障。有关法律依据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财产保全。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人。财产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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