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补偿起始时间
时间:2023-05-07 14:02:56 4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补偿开始时间,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除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的

(2)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3)员工已连续签订两份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未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续签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除外(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少于六个月,如果工人的月薪高于上一年度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该地区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则应向雇员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雇主所在地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为雇员平均月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雇佣之日起一个月内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薪,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薪,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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