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泉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2.《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
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第二十五条:参保单位因不可抗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参保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二、酒泉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受理条件
1.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3.参保单位因不可抗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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