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姓名权属于什么权
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人身权。
姓名权,是一种人身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所有的人身权都是绝对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可以对抗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由于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他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为对人权。
二、名称权与姓名权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
姓名权的享有主体是自然人,名称权的享有主体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人。
(二)内涵不同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名称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限制不同
姓名的获取通常是婴儿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代为取得,基本没有什么限制;
名称是社会团体获得法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名称的获取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权能不同
姓名权的权能有决定权、变更权和使用权;名称权除了决定权、变更、使用权外,还有名称转让权。
三、姓名权的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中对姓名权进行了如下规定:
1、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2、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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