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包括以下权利:
1、改名权。
改名权就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
2、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
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
3、自我命名权。
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
另外,公民的姓名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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