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没有规定此类保证金。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商家这样做,那么“法无禁止即可为”。
其次,商家提前告之,双方签单确认,可谓公平公正,并没有涉嫌欺诈;再次,少量多次乃吃自助餐的礼仪,而节约粮食,本是比一饱口福更重要的事,这是社会所必须大力倡导的一种风尚和美德,因此,商家“收取‘浪费保证金’”,没什么不妥,可以一试。
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商家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每位客人剩余食物超过200克,这“剩余食物超过200克”要有具体而微的认定标准,且事先告之消费者;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如何通过正规渠道合理合法解决……。总之,“收取‘浪费保证金’”既然合情合理,又不有悖法律,就让商家一试,试好了,一定有人效仿;试不好,商家一定会自我纠偏,用不着大惊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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