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生育津贴2022年新规
时间:2023-03-06 06:00:19 4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合肥生育津贴标准: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注:假期天数,各地区细则规定不同,以各地区为准。)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生育津贴2022年最新政策:生育津贴包括分娩类津贴和引、流产类津贴。计算公式:生育津贴等于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30天除以产假天数。生育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换句话说,如果补贴产妇低于产假期间个人的工资标准,则雇主必须补足差额;如果生育津贴大于该人的产假期限,则必须享受标准的个人工资。雇主必须将全部款项支付给该人。职工生育津贴由职工个人申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对按0.5%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如下:

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

2.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女职工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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