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港广播电台广告发布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根据《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2、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3、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4、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二、贵港广播电台广告发布登记法律依据有哪些
《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第54号公告直接取消依据《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办理“广告发布登记”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告业务机构证明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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