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兴药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修订)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局令21号)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二、嘉兴药品广告审批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或者合法有效的登记文件;
2.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批件;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主体资格相关材料;
4.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5.药品注册批件;
6.广告内容相关材料。
三、嘉兴药品广告审批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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