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土地由于形态变化,无法再利用的,视为土地灭失。此时,原土地上的各种使用权消灭。土地形态发生变化,仍然可以利用,但用途发生变化,且无法和其他原土地权利人加以区分的,也视为土地灭失。
土地的灭失登记有两种:一种是已登记的一宗土地全部灭失时所进行的登记,在不动产登记上称为土地灭失登记;另一种是已登记的一宗土地中,部分被灭失时所申办的登记,这种登记是将已登记的土地,以部分消失为原因,将消失的土地面积由登记簿上原面积中扣除。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既有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如承包地被征用、使用价值丧失等,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定消灭事由,如承包方的提前交回、发包方的提前收回、承包期限届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