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存载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灭失.土地使用权随之灭失.此条法规出自何法律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組织(即村組)要收回宅基还需進行何法律程序?
回复:
1、根据陕西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规定:
收回条件为: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二)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四)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五)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
2、收回的法定程序为: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应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写出拟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报告,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合法的房屋证明和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需要安置的,还应当有安置协议,以及行政处理的相关文书等,报送辖区国土资源所;
(二)辖区国土资源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报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或按利害关系人的要求组织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批复,由辖区国土资源所在决定收回宅基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对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宅基地使用人应当在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批复下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主动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3、村集体之外的人员(如本案中的教师)无权买、享有宅基地
第十三条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一)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
(二)出卖、出租房屋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三)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应当使用宅基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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