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灭失是指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导致土地实际使用价值消失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现况与登记簿的标示登记发生不一致的现象,使土地登记簿不能显示其土地状况。因此,在土地灭失的场合,必须申办已灭失土地的灭失登记。
土地灭失登记有两种:一种是已登记的一宗土地全部灭失时所进行的登记,在不动产登记上称为土地灭失登记;另一种是已登记的一宗土地中,部分被灭失时所申办的登记,这种登记是将已登记的土地,以部分消失为原因,将消失的土地面积由登记簿上原面积中扣除。
土地灭失会给土地登记带来影响,因此,及时办理土地灭失登记非常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纲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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