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和转让继承各自的规定如下:
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让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后处理遗产前死亡;
2、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并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一起参与继承活动。转让继承只能分割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一起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3、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孙子女,不受生命限制,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转让继承人不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和孙子。因为转让继承是继承人的遗产,配偶和父母都有继承权作为第一继承人。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有什么区别?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如下:
1、两者适用的条件和时间不同,转继承适用的前提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实际取得遗产前;代位继承适用的前提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2、适用于不同的继承范围,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养协议等场合。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3、适用主体不同,被转继承人是享有继承权的全体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被代位继承人只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两者的对象不同,转继承的对象是转继承人未分配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的对象是代位人无法获得的应继份;
5、两者的继承权和义务不同;
6、两者应继承份额的归属不同,在转继承过程中,被转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可以归其配偶所有;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期望的应继份额归代位人所有,不存在与被代位人配偶共有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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