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不符合法定继承的规定
时间:2023-07-04 14:15:36 3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第一,是转继承权必须是在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分割财产以前死亡方才产生。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为代位继承了;

第二,转继承人的份额仅以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为限;

第三,如果已死亡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财产分割后才明确表示放弃遗产,那么就不存在转继承的问题;第四,转继承不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中,而且存在于遗嘱继承之中。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财产分割以前死亡的,他的法定继承人同样可转继承遗嘱继承人的那份该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人是否是法定继承人

关于代位继承,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属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因为某些原因他们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发生了死亡,属于被继承人子女应该有的继承权,现在就转移到,被继承人子女晚辈当中,这些晚辈必须是直系的血缘亲属,由这些人来代替被继承人子女去继承遗产。

代位继承人是否是法定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是特殊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法定继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其子女可以代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称为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形式。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在代位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是被代位人。在代位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是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的是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代位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四款: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规定。被代位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养子女及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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