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两个法院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一般适用谁先立案谁管辖;如果发生巧合,两个法院同时立案了,那么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两个法院都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样报由两个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如果双方不同属一地、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但是同属一省、同属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自报自己的上级法院,逐级报到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由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先由双方的高级人民法院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
财产损害发生地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权
财产损害发生地的法院有管辖权。财产损害案件往往是侵权纠纷,侵权纠纷的管辖权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财产损害发生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财产损害发生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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