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显示:去年3月,我们小区与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物业服务合同。起初,该公司的服务还不错,后来变得越来越差,该维修的不维修、该养护的不养护、该管理的不管理,且动不动便要求业主增加费用,甚至搞搭车收费,业主们的意见很大,想换掉该公司,可又担心合同没有到期而得不到支持。请问,我们能否让物业公司提前“下岗”?
市民陈先生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维权专线律师答复:《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3款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如果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满意,业主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如果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就可以解聘该物业管理公司。如果该物业管理公司拒绝退出、移交,可以诉请法院解决。
全文4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