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吉林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顺利实施,特制定《省重点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厅建设处。
吉林省交通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省重点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
为使我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控制工程成本,确保我省公路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和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变更设计的原则
已经审批的设计原则上不许变更,如发现原设计中有差、漏、错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时,可作必要变更,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不降低技术标准,便于采用先进技术,同时节约投资。
2.方便施工、确保工期和安全。
3.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时,在遵循上列原则的基础上,应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二、变更设计的手续和审批
1.设计变更增减预算在1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应监理工程师签证,设计代表签署意见,原设计单位签字盖章,再由工程建设单位(指挥部)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
2.设计变更减少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但少于100万元的变更项目,经监理工程师签证,设计代表签署意见,原设计单位签字盖章,由工程建设单位(建设办公室)审定并经厅建设处同意后可先行实施,但要求自实施之日起20日内报厅补办批准手续。
3.工程变更较大,技术较复杂,预算金额减少超过100万元的变更项目(含100万元),经监工程师签证,设计代表签署意见,原设计单位签字盖章,由工程建设单位(建设办公室)初审同意后,报厅建设处审批。
4.设计变更增加预算超过10万元但少于30万元的工程项目,经监理工程师签证,设计代表签署意见,原设计单位签字盖章,由工程建设单位(建设办公室)审定同意后,报厅建设处履行审批手续并备案。
5.设计变更增加预算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建设项目,经监理工程师签证,设计代表签署意见,原设计单位签字盖章,工程建设单位(建设办公室)初审同意后报厅。由厅建设处审查,厅计划处会签后批复。
6.同一单项工程变更设计两次以上(含两次)且增加预算的,应报厅建设处审查,厅计划处会签后批复。
7.严格控制取土场、料场和材料的变更,如需变更,经监理工程师签证,设计代表签署意见,设计单位签字盖章,工程建设单位(建设办公室)初审同意后,报厅建设处审批。
8.由于变更设计所增加的费用在预备费中列支,减少的费用作为工程预备费。
9.一律严禁将一个变更设计肢解成几个项目分别上报。
10.对亟待解决的工程技术变更,可通过口头方式与厅建设处请示并经同意后,可先行处理。其后再根据变更规模由有关单位履行相关工程变更程序。
11.变更设计原则上由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及预算,对技术比较简单的变更设计可由提出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及预算。一般较简单的工程变更设计,审批单位应在7天之内审批完毕,较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在15天内审批完毕。
12.因变更设计引起的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单位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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