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在第一次住院治疗终结后,如果需要第二次住院,需办理备案手续和医疗费报销手续。用人单位需在30日内到工伤科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工伤科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审核工作,用人单位再到市社会保险中心基金统计科办理结账手续。申报材料包括工伤职工二次住院申请备案表、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工伤认定书、身份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门诊病历、住院病案、诊断证明等。
工伤职工在第一次住院治疗终结后,如果需要第二次住院(主要是指为取出第一次住院时使用的内置材料而重新住院),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需先到市社会保险中心工伤科办理备案手续。治疗终结后,用人单位需在30日内到工伤科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在申报材料完备的前提下,工伤科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审核工作,用人单位再到市社会保险中心基金统计科办理结账手续。
申报材料:
1、经市社会保险中心工伤科备案的《工伤职工二次住院申请备案表》一份
2、填写完备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一份(表样在社保局网上下载或来市社会保险中心工伤科领取);
3、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6、费用清单(包括门诊发票清单或者住院发票清单,在医院缴费窗口打印,具体情况可向医院咨询);
7、门诊病历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8、住院病案一份(有住院发票的提供,在医院复印并加盖医院专用公章,使用了钢板等特殊材料的还要提供所用材料的合格证或说明书并加盖医院专用公章);
9、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工伤二次住院流程:哪些材料、如何办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认为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并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治疗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
综上所述,工伤二次住院的流程包括: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申请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处理方式等。
工伤职工在第一次住院治疗终结后,如果需要第二次住院(主要是指为取出第一次住院时使用的内置材料而重新住院),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需先到市社会保险中心工伤科办理备案手续。治疗终结后,用人单位需在30日内到工伤科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在申报材料完备的前提下,工伤科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审核工作,用人单位再到市社会保险中心基金统计科办理结账手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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