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需进行医学鉴定:
(1)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医学鉴定;
(2)可以由检察院进行【必要时】:
A.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
B.必要时聘请医学、专门鉴定机构鉴定人参加。
(3)也可以由检察院送交由鉴定资格的医学机构进行。
2.精神病医学鉴定:
(1)发现犯罪嫌疑人由患精神病可能的:检察院应当依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
(2)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可能而申请进行鉴定:
A.检察院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
B.由申请人承担鉴定费用。
3.对鉴定结论有疑问,可以进行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一般来说,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审查结束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其家属都可以为其聘请代理律师,以便于充分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交流,因为律师具有会见权,同时作为专业人员,能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在法庭审理阶段又能为其进行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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