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小时视同工伤,是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作出的规定,而不是对工伤作出的规定
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认定章节中,有两个概念必须要搞清楚,一是工伤、二是视同工伤。这二者的属性是不同的。工伤的根本特点在于三工:工作时间内、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其核心点是伤害由工作原因造成的。而视同工伤则不具备这一特点。
举两个例子就能说明问题:某建筑工人在工地施工中,因高空坠物被砸伤,在医院救治了3天后死亡,其抢救时间虽然超过了48小时,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死亡。某工厂职工在车间工作时,突发心脏病被送到医院,救治3天后死亡,因其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就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为什么?因前者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不管抢救多长时间,都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后者是因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造成的死亡,就有了48小时的时间限制。由此可见,现在许多人将48小时的视同工伤规定与工伤混为一谈,动辄就说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工伤48小时限制,这是不准确的。
2、视同工伤是为了更好保障参保职工的权益,是对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外延
工伤保险是为了减少职工受到职业事故伤害、保障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作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规定,是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扩大到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是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之所以规定48小时的限制,主要是考虑了重症疾病的有效抢救时间一般在48小时以内。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重症疾病死亡职工的权益,也可以防止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范围内,让最需要保障的人群得到保障。
3、从世界范围看,各发展中国家甚至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目前均未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虽然日本已将过劳死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但其也是严格限定在超负荷劳动引起、加剧的心脑血管疾病引发死亡的范围之内。日本规定的超负荷,不仅指发病近期(近一周内)的工作情况,还需考虑长期(近一个月乃至近半年内)疲劳的积累,而且可以认定为过劳死的疾病,只限于脑血管和心脏方面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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