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一百九十三条对临时来队军人亲属的接待有具体规定:
(一)军人亲属来队,单位首长应当安排军人与亲属团聚,并介绍军人在部队服役的情况;亲属离队时,可以允许军人送到临近的车站、港口、机场;
(二)军人亲属来队的留住时间:义务兵的直系亲属不超过7日;士官和军官的配偶一般不超过45日,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10日;士官和军官配偶来队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留住时间,应当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
(三)军人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士兵的,由营首长批准;军官的,由直接首长批准。
对在部队驻地附近从事经商和劳务活动的军人亲友,不得留营住宿,不得为其经商和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义务兵没有探亲假第四十条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配偶与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5日。
(四)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探望配偶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日,满20年的假期30日。
士官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对在高原、边海防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士官,可以适当增加假期,具体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
第三十一条军官每年休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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